货物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填开航空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已经或将要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2 “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 “厦航”是指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结算代码:731。
1.4 “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1.5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写并经托运人签字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1.6 “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1.7 “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8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
1.9 “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
1.10 “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
1.11 “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1.12 “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1.13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证件。
1.14 “日”是指日历日,一周以7日计算。
1.15 “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1.16 “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1.17 “集装设备”是指在飞机上使用的装载货物、邮件和行李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类型的集装板、集装箱及其附属设备。
1.18 “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1.19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并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认可的,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1.20 “轻泡货物”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1.21 “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的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
1.22 “包机人”是指与承运人签定包机运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包用承运人的飞机运送货物的人。
1.23 “承运人的规定”是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人公布的填写航空货运单之日有效的关于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应包括有效的适用运价。
1.24 “包装”是指对物品和物质进行包扎、包装或其它固定方法的工艺和操作。
1.25 “包装件”是指包装好的货物,包括外包装和所要运输的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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